为更好地服务企业,强化全市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,市生态环境局对《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》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。
请相关企业关注 及时按照最新要求完成申领工作
调整前』
根据《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》的退出机制,试点单位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,逾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取消试点资格; 维修行试点单位在2023年1月1日前可申领单一收集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(HW08)或废铅蓄电池(HW31)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,2023年1月1日后必须具备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全类别收集资质,不满足要求的取消试点资格。
『调整后』 试点单位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,逾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取消试点资格; 维修行试点单位在2023年1月1日前可申领单一收集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(HW08)或废铅蓄电池(HW31)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,2023年4月1日后必须具备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全类别收集资质,不满足要求的取消试点资格。
来源: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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